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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添加时间:2021年6月30日 来源: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xsls.cn/

 宋,安庆市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诽谤罪,其立案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诽谤罪怎样立案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遇到了造谣诽谤的事情,不要犹豫,拿起法律的武器来进行自己名誉的维护,上文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条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


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


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


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


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


过失致人死亡的。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


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


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


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


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


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


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暴动越狱的。


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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