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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标准标准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19日 来源: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xsls.cn/

  宋,安庆诈骗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从2002年陕西董-伟故意杀人案首起被报道“枪下留人”开始,湖北郭*英、李*儒故意杀人案,河北陈*清、杨*亮、何*强抢劫案等多起案件都先后上演了各种版本的“枪下留人”事件。随着媒体的曝光,又有云南昆明杜*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安庆李*明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在人们眼前。死刑复核程序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专家学者、民情舆论的关注焦点。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一道把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

但长久以来,刑事法律上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十分原则粗泛,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将大部分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各省高院,省级高院往往两套制度一套人马,导致死刑复核制度呈现虚置化,运作并不尽如人意。并且,由于长期以来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并没有太多的实践指导经验。

我国于1997年和1998年签署了人权两公约,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权”公约批准后,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尊重保障人权亦直接影响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整个刑事诉讼运行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酝酿修改。而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正是顺应了这一改革趋势。

2005年10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13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这个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死刑复核权下放20多年后的正式回归,是司法改革迈出的很大一步,标志着《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正在逐步落实。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标准标准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的审查标准标准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审查标准有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零九条;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审查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卷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材料;

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审查报告、公诉意见书、出庭意见书等,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向人民法院调阅或者查阅案卷材料;

核实或者委托核实主要证据;

讯问被告人、听取受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就有关技术性问题向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或者委托进行证据审查;

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六百一十条;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

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

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

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六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死刑复核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意见:

认为适用死刑不当,或者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认为不予核准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当核准死刑的;

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其他需要提出检察意见的情形。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核准意见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书面回复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报告重大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影响死刑适用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转送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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