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高治友

1385569548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自首构成要件 哪些情况下事故肇事者负全责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3日 来源: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xsls.cn/

 宋,安庆诈骗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自首构成要件

自首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67条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有鉴于此,本文将分别讨论不同类型自首的构成要件。

1、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一般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一般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公安、检察、审判等办案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办案机关的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从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意愿等方面加以认定。同时这里的犯罪,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应最大限度地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罪行”指犯罪事实。所谓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的全部及其结果。

2、准自首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准自首又称余罪自首、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据此,构成准自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特定的主体。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特定的罪行。即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次,所供述的罪行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自首的意义和目的

经济效益。通过自首制度,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迅速侦破案件,有利于审判机关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进而节约了国家资源。

社会效益。通过自首制度,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反映出行为人愿意承担相应的刑罚而非逃避相应的惩罚,这就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效益。通过自首制度,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利于审判机关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减少了案件的错判、误判和上诉、上访等现象,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同时也实现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统一,贯彻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哪些情况下事故肇事者负全责

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

追尾前车的;

倒车尾撞后车的;

溜车的;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逆向行驶的;

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不按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掉头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联系电话:13855695488

全国服务热线

13855695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