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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存在的问题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3日 来源: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xsls.cn/

  宋,安庆诈骗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立案程序存在的问题

  目前立案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改革我国的立案程序,取消其独立地位,将其纳入侦查程序将具有重要的意义。立案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


  1.立案条件的模糊性。概括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前者是事实条件,后者是法律条件。首先,从事实条件上看,刑法上的犯罪事实既包括客观条件又包括主观条件,是主客观的有机统一。因此,立案条件中的犯罪事实到底是一个客观事实还是主客观事实还是二者均有之对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其实,立案条件是为司法人员提供一个是否追诉的标准,而不是一个追诉的标准。我们不能把立案的标准和侦查审判的标准相混淆了。其次,从法律条件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个刑法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定罪量刑、仅定罪不量刑但给予非刑罚处罚、只判决有罪三种情形。定罪量刑是一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仅定罪不量刑或只单纯的判决有罪也是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该立案。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所谓的追究刑事责任是与给予刑罚处罚等同的。因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作为前提,说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规定使一般的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因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而变得模糊不清。


  2.立案任务的荒谬性。刑事诉讼法把立案的任务规定为:查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启动侦查。从理论上看,这一任务并无不可,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立案的这一任务具有一定的荒谬性。从立案的任务我们可以推论出立法上设定这一立案任务的前提应该是:犯罪事实在立案前便轮廓分明地显现在我们面前,通过立案,就可将犯罪事件确立为刑事案件,从而启动侦查。然而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难实现的。因为在侦查人员还未实施侦查行为以前,案件还是处于模糊状态。倘若案件在立案时就已经明确,那么侦查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进而立案程序又何需是启动是侦查程序的启动器呢所以,无论从诉讼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上看,立案的这一任务都有一定的荒谬性。


  3.立案功能实现的障碍性。首先,输入功能的先天不足。刑事案件首先要经过立案阶段才能进入诉讼程序,这是立案程序的输入功能。案件进入追诉机关的追诉范围有两个途径:一是追诉机关自己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从而主动立案;二是通过被害人的起诉或第三人的报案、举报等提供的信息,发现犯罪事实。司法实践中,追诉机关主要是通过第二个途径立案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立案程序的案件输入功能。其次,过犹不及的过滤功能。如前所述,模糊的立案条件,使其变得难以掌控,缺乏可操作性。;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不免太过于严苛,从而降低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不利于立案程序过滤功能的发挥,从而影响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再次,人权保障是立案程序的沉重;负担;。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被视为人权保障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立案就承担起最初意义上的限制诉讼活动扩张的功能。但是,立案作为诉讼的初始阶段,往往没有对案件形成全面深入的认识,极为明显的可以判断为无罪或不需追诉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情况下有罪或无罪的认定还须依赖后续诉讼程序。退一步讲,如果非要在立案阶段分清是非的话,那势必要动用相应的侦查措施,这样的话,不但不能保证嫌疑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因为缺少对调查行为在条件、方式和强度等方面的相应制约,导致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发生。因此,立案程序的这一功能的实现及影响是十分有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权利保障价值的实现是以行为失范而造成的权利侵犯为代价而获取的。另外,模糊而苛刻的立案条件未必就能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对于一般的刑事诉讼案件,由于立案与否的决定权在于侦查机关,使得通过适用立案标准限制侦查权扩张这一立法理想无疑会受到来自人性弱点的最严厉挑战。因为由决定是否立案的追诉人员来执行较高的立案标准,并希望通过这种较高的立案标准来抑制该追诉人员可能具有的扩张适用侦查权的倾向,这显然是极其困难的。




立案程序中的法律监督问题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何立案


相关知识:


哪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当然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进行侦查;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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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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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

律政策研究室。      1999年9月9日



  根据、和其他法律的

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赔犯罪案件

  贪污案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

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

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

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变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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