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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明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一、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应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但对于伤害的对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应注意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立为刑事案件:
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伤害案。流氓伤害他人的;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
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打砸抢;毁坏财物的。
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放火案。放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进行破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决水案。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强奸案。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600元以上的。 盗窃财物虽不足上述条款所列数额,但造成造成严重后果、撬盗保险柜、连续撬门破锁多户,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恶劣的。
骗案。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造成一定后果的。
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的。
敲诈勒索案。以恐吓、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以上的;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故意使用、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经济合同诈骗案。明知没有履行全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全同发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式、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用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集资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
贷款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票据诈骗案。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信用证诈骗案。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
信用卡诈骗案。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保险诈骗案。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伪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造成一定后果的。
拐卖人口案。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的,或者拐卖儿童的。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提供场所和毒口,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250株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
制造、贩卖假药案。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破坏生产案。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产品,毁坏大片农田作物,残害毒害耕畜的。
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创始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200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走私制作贩运传授淫秽物品案。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向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赌博案。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或一次赌博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
第二条: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重大案件;
杀人致死,重伤的。
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持械入室抢劫的,或者致人重伤的。
爆炸、放火、决水、投毒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000斤以上的。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强奸妇女已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
连续残害妇女的。
拐卖人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敲诈勒索1000元以上的。
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还将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的。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集团犯罪的。
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下的。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毁坏大型机械,残害耕畜三头以上,或者是使用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克以上,海洛因10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株以上的。
使华侨、澳同胞、来华外国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
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二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1000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组织播放自已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带等音像制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三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次杀死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
持枪杀人、持枪抢劫、持枪强奸妇女的。
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
爆炸、放火、快水、投毒致死数人,直接报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够万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或者盗窃财物中夹有国家绝密文件的。
盗窃、抢劫、抢夺枪支的。
轮奸妇女或者在公从场合结伙侮辱摧残妇女的。
以机械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传授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万元或1000张以上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信用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跨越省、市、自治区的重大犯罪集团。
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外国人进行刑事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
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0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的。
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25000株以上的。
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1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结伙或组织集团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管理录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成年人教唆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走私、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
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物品工厂、仓库进行爆炸、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放火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轧人的;或驾驶机动车船故意碰撞造成多人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以制造政治事端为目的劫持人质的;以要挟报复为目的劫持党政领导人、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新属的;或劫持人质对抗军警追捕的;持枪、持爆炸物品劫持人质的。
为了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盗窃枪支、爆炸物品、放射性和剧毒物品的。
对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
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