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高治友
13855695488
首页
律师介绍
诈骗罪
无罪辩护
经济犯罪
刑辩指南
联系方式
诈骗罪
无罪辩护
经济犯罪
刑辩指南
取保候审
互联网犯罪
罪名分析
刑事鉴定
刑事诉讼
犯罪类型
刑事法规
罪罚轻重
自首知识
1385569548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害人有哪些规定?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7日
来源: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raxsls.cn/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终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文章来源: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高治友
[安徽]
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85569548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raxsls.cn/art/view.asp?id=920512466516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 高治友
全国服务热线
1385569548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